【齐妹子说法】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必然判决双方离婚

2021-08-27 fzb 7597
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何玉凤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006902320


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4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0日生育儿子王某硕。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王某处处提防李某,李某一直没有幸福感,心情长期处于压抑状态。

李某于2018年11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9年9月,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再次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前两次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没有好转。因此,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第三次法院还是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和第五款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李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为何法院依旧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呢?其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方面,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因此不宜判决双方离婚;另一方面,则是双方的婚生子王某硕的抚养问题悬而未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保障其物质生活条件。即使双方满足离婚的主客观条件,若无法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协商一致,则法院依旧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这种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完全平等,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承担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更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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