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被支持吗?

2023-03-24 fzb 5201

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梁玉茹

执业机构: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5528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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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离婚。2019年,张某获知李某位于异地的一套房屋正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而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出资购买所得。因此张某以李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首先,应厘清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案件发生在2019年,即《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

其次,法院判决是否合乎规定。本案中,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致使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到位,张某权利受损。因此离婚后,当张某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再次,律师提醒大家,应合法规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均是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强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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