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李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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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全款买下三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三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矛盾逐渐加深,乔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乔女士、王先生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上争议较大。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王先生则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会支持乔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分析】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乔女士、王先生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因此,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根据上述法条及分割原则,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律师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离婚时应当对半分割。本案中,乔女士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其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