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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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张某与妻子王某于2000 年登记结婚,王某婚前育有一两岁女孩张某1,婚后三人共同生活。张某2系张某与王某结婚前抱养的女儿,张某2自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就跟随其姑姑生活。张某自2017年因患肝癌住院,住院期间张某2多次为张某支付医药费,张某1从未支付过。张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故张某将张某1、张某2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对张某进行探视,并支付给其赡养费,承担医药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律师分析】
尊老爱幼、感恩敬孝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道更是道德伦理的基本准则。不论是否具有血缘关系,不论是继子女还是养子女,在受到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况下,都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要时常看望和问候他们,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态,对父母的陪伴往往比经济供养更加珍贵。
本案中,张某1虽并非张某的亲生子女,但在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为张某1的生活、学习提供经济条件,抚养张某1长大,所以张某1对张某有赡养义务。张某2虽自张某与王某结婚后跟随姑姑生活,但并未变更抚养关系,且庭审中同意赡养张某。张某1、张某2均已成年,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无论从法律、伦理上理应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1、张某2每年至少探望张某四次,按每人每月596元的标准支付张某赡养费,并凭医疗单据均担张某以后的医疗费、住院费、康复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