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从何时起算?

2023-02-06 fzb 5844

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臧玲

执业机构: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338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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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于 2008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B分公司处工作,在销售网点从事导购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9年6月,B分公司要求李某配合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A公司C分公司,并由C分公司与李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李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变更。后李某因身体原因休病假,C分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李某认为其自2008年11月1日入职B分公司,后在C分公司工作,均系在A公司下属分公司内部调整,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即李某在B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C分公司的工作年限。C分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李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律师分析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A公司C分公司系于2019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5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确定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但,结合李某提供的社保缴纳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证据来看,李某先后就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几个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对李某而言,用人单位的变化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产生的变化,故李某在与A公司C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其在A公司C分公司的工作年限。

关于A公司C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李某的工作年限,其医疗期应为 12 个月,故C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返岗通知中确定李某的医疗期为 12 个月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C分公司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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