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被辞退,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2023-04-22 fzb 6264

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袁瑞珍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5528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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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7年9月30日入职A公司从事保管工作,但到2018年6月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11月1日临产的王女士向公司申请了产假,2021年3月1日王女士想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已无岗位,并要求王女士书写辞职申请,王女士不同意辞职,公司于是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休产假期间,公司未为王女士发放工资。王女士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拖欠工资等。王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理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等都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最终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王女士与A公司达成和解,A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了欠发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律师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女职工同胞,如果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