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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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刘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双方于1999年12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刘某一。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重重,争吵不断,遂张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经庭审发现,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张某一直隐瞒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的事实,致使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与他人所生育的刘某一视为亲生子女加以抚养,现经亲子鉴定,刘某一与刘某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
【法院判决】
一、判决张某与刘某离婚;二、刘某一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四、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返还刘某一的抚养费30345.50元。
【律师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妻子一方明知其所生之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并隐瞒真相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误认,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侵害了男方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女方应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其物质损害即要求返还因受欺诈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对于如何确定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现实生活中,琐碎的抚养行为已淹没在时间长河中,要统计抚养费的实际支出数额,基本不可能,只能是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应返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