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假离婚”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2019-05-19 fzb 5905

妇联维权热线:1603838

 

                为逃债“假离婚”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刘某与妻子赵某共同筹资开办了一家个体塑料加工厂。由刘某对厂子进行经营管理,妻子赵某则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2010年,厂子运营状况不错,刘某便准备扩大规模,于是对外借了部分资金。然而,到2012年底时,刘某的投资并未收到预想的回报,反而亏损了近30万元,这时讨债的人都找上门来。为了避免倾家荡产,刘某便想通过“假离婚”的办法逃避债务。于是刘某与郑某协议离婚,把房屋、车辆等所有财产都给了妻子,把经营厂子所产生的债务全部承担下来。但妻子郑某还是担心,于是咨询,丈夫欠的债,离婚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么?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需要理清楚:一是刘某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从法律上讲能否对抗“讨债的人”。

         对于第一个问题,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刘某是在婚后为经营厂子所欠的债务,而刘某经营厂子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妻子赵某也是从中受益的。所以,该债务是在刘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且双方对于婚后财产并无特别约定,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以此来看,郑某的担心是完全有必要的。郑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只是其内部的协议,不能对抗其他第三人,即“讨债的人”。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就原夫妻共同债务向任何一方追偿,在法院确定共同债务的基础上也就可以强制执行。

最后,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假离婚”之说,只要通过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如果两人还住在一起,也只能算是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