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人担保 妻子是否还债?

2019-05-19 fzb 5716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陈某向王某借款并写下欠条,欠条写到:陈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由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果陈某到期不还款,陈某、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陈某借回钱后,便与妻子经营生意。但张某在外给朋友担保的事情并未跟妻子商量,张某的妻子并不知情。

        陈某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债。王某便要求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要求陈某的妻子与张某的妻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的妻子提出疑问,丈夫对外担保,我并不知情,为什么要求我承担责任?那么,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陈某的妻子与张某的妻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欠条中债务人陈某、保证人张某与债权人王某的约定,张某对2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张某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陈某的妻子与张某的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作为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陈某借的20万元钱与妻子用于经营,陈某的妻子也分享经营带来的利益,所以20万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的妻子应对陈某以自己名义所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张某的妻子对张某对外担保的事实并不知情,且该保证责任是由张某的无偿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担保人单方面对王某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任何贡献。所以,难以推定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张某的妻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