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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在王某开办的门窗厂工作,一天,刘某在制作一扇窗户时不慎被电动木锯切到右手,造成拇指断裂,送到医院治疗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出事后,王某为其垫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之后便不闻不问。木器厂既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刘某交纳工伤保险。后来,刘某得知该木器厂前身是集体企业,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王某自己投资改造后继续生产,实际上王某个人的。刘某咨询这种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与木器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笔者认为,王某以门窗厂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长期用工,且具有一定规模,刘某按月领取工资报酬,实际上王某的门窗厂与刘某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门窗厂既无营业执照,也未依法登记备案,应认定为非法用工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93条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议刘某一方面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门窗厂无照经营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或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进而向门窗厂或出资人王某提出索赔。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