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渗水应由谁维修?

2019-05-19 fzb 5407

妇联维权热线:1603838

案情简介:

    李先生租了王女士所有的一栋三层小楼,想开一家宾馆。于是,双方协商后于2010年5月1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承租王女士的三层小楼用于宾馆经营,但租赁合同中对于房屋维修义务并没有作出详细约定。8月份后,连绵阴雨天导致楼顶三间房屋渗水,天花板和墙体出现不同程度的发霉发黑。出现这种情况后,影响到了客房的使用。李先生便通知王女士,要求其尽快维修楼顶。但王女士却总是推脱责任,不肯找人来维修。李先生见王女士总答应不行动,又担心渗水越来越严重自己的损失会扩大,便自己找人维修了房顶,花费了5000元钱。后来,李先生找到王女士要求这5000元的费用从第二年的租金中扣除,与王女士发生了争执。那么,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承担维修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分析: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租赁房屋在阴雨天渗水,并非是由于李先生使用不当或擅自更改房屋结构造成的,王女士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持房屋达到符合客房使用的基本条件。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以,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承担维修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在李先生尽到通知义务后,王女士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承担维修义务,李先生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也应由王女士承担。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