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谁担责

2019-05-19 fzb 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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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5日6时30分许,林某驾驶的鲁*****货车在济青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女士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冯女士对事故不负责任。此外,林某驾驶的鲁*****货车的所有权人为魏某某,林某是魏某某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朱某某,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周某,朱某某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周某的雇主,但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两肇事车均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在,冯女士的家属咨询肇事车辆的驾驶司机与所有权人应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魏某某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某的雇主,故魏某某和林某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客车司机周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某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某某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朱某某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某虽受雇于某建设工程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某并非在为该公司履行职务,故该建设工程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

    此外,魏某某和林某一方、周某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有魏某某、林某对于周某的应负责任份额、周某对于魏某某、林某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