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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2月,林某经熟人介绍花了7000元钱,从李某处购买了一辆小货车在工地上拉原料。后来他发现这辆车的手续不全,属于报废车,他就按废铁的价格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工地打工的马某,马某就驾驶这辆小货车在村子附近做点运输的零活。但在2012年6月21日,马某驾驶这辆车撞伤了王女士,王女士被送进医院,花费了40000余元的医疗费。王女士咨询,马某驾驶报废车,本身就违法,除了能够追究马某的责任外,能否追究卖报废车的人的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属于报废车,马某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马某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马某应当承担责任外,买卖报废车辆的李某与林某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与林某都属于报废车的转让人,马某是受让人,三人的故意转让报废车的行为,从主观上讲,无论是对造成他人的损害,还是对造成自己的损害,都存在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构成共同的间接故意,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女士可以要求李某、林某和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