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财产,谁来管理?

2019-05-19 fzb 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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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财产,谁来管理?

案情简介:

     周某某与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10日生育一子周小。周某某2011年4月在上海打工期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雇主一次性赔偿周某某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后徐某与周小的爷爷、奶奶对赔偿费用达成协议,约定:“......周小的份额暂由其爷爷保管,视周小的生活环境而定。......注:周小抚养费130000元,如其母亲两年内没有改嫁,按每年1万元支付存于其爷爷处的款项(存单与密码由其爷爷保管)。2011年6月3日”。之后,周小跟随徐某生活。2012年,因周小学费、生活费等增加,徐某想一次性收回周小分到的130000元的抚养费,便找到其爷爷、奶奶商量此事,但他们认为已经签订了协议,更何况他们保管孙子的财产也是为了孩子。双方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咨询,自己取回周小的财产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徐某作为周小的法定监护人,当然享有对未成年子女周小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徐某与周小的爷爷签订协议,约定周小的财产暂由其爷爷保管,但这种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徐某将对周小财产的管理权暂时委托给周小的爷爷。那么,徐某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周小爷爷的同意。况且协议中约定的也是暂时由其爷爷保管,视周小生活环境而定。现在根据周小的生活、学习需要,徐某可以终止该委托管理周小财产的协议,但除为了周小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理周小的财产。假如其爷爷认为徐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如故意不尽抚养义务),损害了周小的利益,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徐某的监护人资格。

依据风俗习惯,丈夫去世后,祖父母往往会担心母亲改嫁后会损害孩子的财产利益,从而对母亲的监护权会作出一些限制,这种意图虽可以理解,但如果进行不适当的限制,则是不合法的。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