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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婚前房屋购置的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陈女士跟丈夫赵某提出离婚,并提出4岁的婚生女由陈女士抚养,赵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套归陈女士所有。赵某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就在双方准备去办离婚手续时,陈女士想起赵某名下还有一套房产,虽然该房产是赵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又添置15万元婚前个人存款所购买的,但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赵某补偿自己房屋价值的一半。而赵某却认为该房产是个人财产,不应分给陈女士一半。理由是该房产是自己为了安置外地的父母变卖婚前房产又加了部分婚前个人存款所买,全部资金均为个人财产,二是该房产现在由其父母居住,虽有增值但没产生收益,不应分割。那么,赵某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自然增值和孳息除外。因此,本案争议的赵某名下的该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关键是看赵某婚后的这种购房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是否产生收益。不难看出,一方面赵某购房的资金来源是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面购房的用途是为了安置自己的父母,而不是投资经营,至双方离婚时,该套房产也未出售,不可能产生收益,该房产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陈女士主张分割该房产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并不导致该财产所有权及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律师 1516608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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