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撤销对孩子房产的赠与

2019-05-19 fzb 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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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能否撤销对孩子房产的赠与?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2013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李某共同生活,该房屋暂由李某和儿子居住。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王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4年4月,王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目前收入减少,无能力买房,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现以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儿子房产的赠与。李某咨询,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合同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即房产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本案中,王某赠与房产的行为是在离婚时做出的,且现在王某与李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还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么?笔者认为,协议离婚登记时的赠与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是不同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房产赠与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现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那么对房产的赠与便成为王某应履行的一种特殊义务。因此,法院审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是不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的。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律师    1516608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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