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债务 离婚后谁承担

2019-05-19 fzb 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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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  离婚后谁承担? 

 

案情简介:

    张某与于某原来是夫妻关系,2010年10月,张某因投资向王某借款10万元,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借款本息到期未还。2012年3月,张某与于某协议离婚,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房屋归于某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张某承担”,两人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为逃避债务“溜之大吉”,下落不明。王某找不到张某,于是向其妻于某主张债权,于某以离婚协议中的规定,拒绝还款。

涉及的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要双方共同偿还?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律师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不应一概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要看所欠债务是否是“共同生活的需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举债的一方或其配偶需要对该债务不存在或不属于共同债务进行举证。这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般适用于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

     本案中,王某能否要求于某归还借款,关键是要确定张某10万元的借款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10万元的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享受了借款利益,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与于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双方离婚协议或法院的裁判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王某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因为这种对财产的处理,并没有经过债权人王某的同意,所以只在夫妻之间发生效力,对王某没有约束力。如果张某的10万元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于某也能举证证明该借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王某则无权向于某主张权利。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