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在电脑中的“身后安排”是否属于自书遗嘱
案情简介:
刘三之父刘某于2014年7月去世。随后刘三与其姐姐、哥哥在一起协商分割父亲遗产事宜,三人达成协议:父亲刘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归刘三所有,由刘三给其姐姐、哥哥两人各20万元。其余家电、家具等财产由其姐姐、哥哥任选,剩余的归刘三所有。三人签字后,刘三尚未向其姐、哥支付约定的款项,就在其父亲刘某的电脑中找到一份名为“身后事项安排”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我患病四年,幸得小女儿刘三的悉心护理,得以延年。近觉身体每况愈下,故趁头脑清醒、神智健全之际对身后事宜做以下安排:(1)丧事从简,只通知我的弟弟和我的子女。(2)我的财产只有现居住的房屋一套及家具和少量存款。房屋和存款留给小女刘三,存款可用于我的丧事。(3)长女刘大是我们夫妻的养女,我们将其抚养成人,并未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可将我妻留下的金手镯一只交其作纪念。儿子刘二事业有成,经济宽裕,足慰我心。可由其自选家中物品做纪念。”刘三认为,这是父亲留下的遗嘱,于是将此事告知其姐姐、哥哥。哥哥刘二认可电脑中的文字记载是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挑选了家庭相册留作纪念,表示不再要小妹的20万元。但姐姐刘大认为,父亲生前并没有留遗嘱,也没有说过自己是抱养之事,电脑里的文字不能证明是父亲所写,应按签订协议分割父亲遗产。刘三咨询,父亲电脑里的“身后安排”能否视为父亲的遗嘱?
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三与刘大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父亲刘某电脑中的“身后安排”是否视为自书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刘某电脑中的“身后安排”明显不具备法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使刘三的陈述属实,是父亲刘某自己录入电脑的,但在继承人刘大否认该文件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是刘某本人所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要求。因此,不能确认该“身后安排”是刘某生前的自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5条的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认为,刘三兄妹三人本来已经通过协商就继承问题达成协议,且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各方应自觉履行。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