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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护送者对其死亡担责
案情简介: 2013年冬,因项目获得重大进展,何某和几位同事决定一起聚餐庆祝,大家兴致高昂,席间觥箸交错,互敬互劝,都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同事们有的结伴走路回家,有的叫了出租车,然而一名姓宋的同事坚持要自己骑电动车回家,但当天下雨路并不好走,出于好心,何某劝阻了同事,并主动喊了辆出租车送其回家。当出租车开到距离宋某家约30米左右的巷子口时,因巷子过窄,车子进不去,宋某即表示自己要下车走回去。何某看朋友虽然脚下有些踉跄,但神志还算清楚,而且离家门口如此近,就没多想,搭着出租车离开了。结果第二天上午,宋某被发现冻死在离家门口不远的地方。宋某家属认为何某对于宋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将何某告上法庭,索要巨额赔偿。何某觉得很冤枉,认为大家是相约一同庆祝的,能喝多少酒自己都有数,反而是自己担心同事酒后骑车容易发生危险才主动送其回家的,而且也是在同事表示可以走回家自己才走的,之后的意外怎么能全怪到自己头上呢?
律师分析: 本案又是一例因共饮后对醉酒者疏于照管导致意外发生的悲剧,对于何某的疑问,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酒后损害承担问题,劝酒过量又疏于照管致使醉酒人发生损害的责任承担通常是从一般侵权的角度来解决的。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方面,重点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当亲朋好友一起聚会饮酒时,酒宴的组织者、参与对他人劝酒者、或者自愿照顾饮酒者的人,均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看护、帮助等义务,如何某一样选择将饮酒者送回家的,也要进到完成护送的义务。此时,比较安全的做法就是将醉酒者送进家门,交到其亲人面前;若其亲人不在,应给其亲人打电话及时通报情况,否则因冬季天气往往较为寒冷,醉酒者极易发生冻死冻伤的事故。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就可以认为“酒友”没有尽到妥善护送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何某与宋某等同事相约庆祝喝酒是正常的聚会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的危害应很清楚,对于自身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何某作为护送人员,在明知宋某饮酒过多的情况下,其护送、帮助义务未能完成,从而导致宋某在失去照顾的情况下丧失生命,因此何某对宋某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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