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应否返还?

2019-05-19 fzb 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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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应否返还?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7日,张某为解决其儿子和儿媳的婚后住房问题,与儿媳的父亲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以儿媳的父亲王某的名义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张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张某即将15万元交付给王某。2013年6月,张某的儿子与王某的女儿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张某便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其支付的房款15万元。但王某却称该15万元是张某自愿赠予的,拒绝返还。张某咨询,现在儿子已经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将钱退回?

律师分析:    

依据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书,张某给予王某的15万元是为了解决双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现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因此王某享有这15万元的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构成了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这15万元。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不当得利的例子,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但是不当得利不等简单的滥用,在没有其他法律上依据或该依据事后丧失,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才有可能被确认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取得,往往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所得利益。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晓婷  1516608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