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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取款滑倒 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2014年4月某一天,刘女士(右腿小腿部位安装义肢)到商业区的银行自助营业厅(与主营业厅不连通)办理业务,因为正值雨季,许多顾客携带雨伞入内使得营业厅地面上淋有水迹,刘女士因此不慎滑倒,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入院治疗十天花费甚巨。刘女士认为银行地面水迹未能得到及时清理且现场无人员值守,致使自己被水迹滑倒后痛呼多时无人询问,银行严重不负责任,应当承担未尽对相关公众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银行方面认为,己方在营业厅入门前的台阶安装了书写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入口的地面也铺有防水防滑地垫,保洁人员也定时清理水迹,银行已经尽到了警示防范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刘女士摔倒受伤与自身条件亦有直接关系,作为右小腿装有义肢、活动受限的特殊人士,刘女士在雨天外出本应格外注意,从监控录像中看其步履蹒跚,进门后尚未站稳就用安装假肢的右腿踩在防滑地垫外的瓷砖地面上,以致于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银行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案情分析: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解释,对于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是其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事发当天是雨天,在原告之前先后有多名人员带雨伞进入自助营业厅,银行未能及时清洁维护地面,地面湿滑与原告摔倒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且对刘女士摔伤后反应不及时,确有不当,应当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应当考虑的是,此次事故发生并非完全因为银行一方的过错导致,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保障自我安全也存在基本的注意义务,在自身存在佩戴假肢的情况下本就行动不便,雨天外出确实更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而刘女士因为右小腿假肢踩到地垫外的瓷砖时打滑,其自身也不能自如调节身体控制平衡而最终摔倒,也是损伤形成的原因之一,故而刘女士也应就摔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各方面因素考虑,银行与刘女士双方应按照各自责任比例分别承担相应份额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此外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交通费应由银行方面承担。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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