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置房产 分手后该如何处理

2019-05-19 fzb 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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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置房产  分手后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李立是一名“北漂”,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工作,田甜是某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一次公司业务过程中,与李立相识。两人都是这个城市的异乡人,活动结束后,二人也一直保持联系,慢慢地彼此产生了感情。不久后,二人搬到了一起,开始了同居生活,加入了试婚的队伍当中。正巧李立跑业务时相中了一套房子,经过二人商议,李立拿出自己的存款30万元,田甜拿出10万元共同购置了这套房屋,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然而,最初的两情相悦,没有经受住现实生活的检验。田甜认为李立整天忙碌,对自己不够关心,生活中也缺少浪漫;李立认为田甜过于任性,对自己不够体贴。慢慢地,双方均觉得对方不是自己理想的生活伴侣,二人协商分手。可对于试婚期间购买的房屋,李立认为自己出资较多,应按份分割,田甜则认为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应一人一半,为此,双方产生争议。

律师分析: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同居关系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虽有相似特征,但不完全具备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同居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一定符合结婚的实体要件,而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则办理了结婚登记,一般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另一方面,男女同居期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按一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不受婚姻法的约束,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纠纷则受婚姻法的调整。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二人所争议的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共同财产,但购房款来源于同居之前的财产,其中李立出资30万,田甜出资十万,二人出资比例为3:1,故双方对房屋的共有应属于按份共有,而不是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在分割时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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