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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约定房屋归孩子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梁女士与马某协议离婚,自愿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在民政局达成协议。该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楼房归婚生子马小某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此后,马小某及其母亲梁女士多次找马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马某已经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扬言准备撤销赠与。2012年7月,马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母亲梁女士一道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其所有。马小某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因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随意予以撤销,以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赠与人可随便撤销,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违背了契约生效的原则。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其撤销赠与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故被告马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将赠与的房产过户给儿子马小某。当其拒绝履行时,马小某诉请法院判令马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属于财产分割,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夫妻双方对第三人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以解除婚姻关系身份为目的,也就是说离婚对房产的赠与,不只仅涉及到财产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特定的人身方面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第二款又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友情提示:
一般来说,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往往是因为考虑到子女年龄尚小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夫妻在财产方面给与其特殊的照顾,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现实中,对赠与反悔的大多是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可以随意撤销该赠与,会给子女和配偶造成精神伤害和物质上的损失,也助涨了恶意利用这种手段达到既解除婚姻关系又占有财产的不良风气,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杨勇